2020年,一自媒体博主就因未经许可利用了艺人鞠婧祎的肖像,而被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鞠婧祎的全部诉讼恳求,鞠婧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2月1日,该案二审开庭。
跟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鞠婧祎肖像权胶葛案会否有改变?用明星照片配图会侵犯肖像权吗?我们又该如何避免?

上海一中院微信公众号截图
鞠婧祎诉自媒体侵犯肖像权一审败诉
2月1日,上海一中院对上诉人鞠婧祎诉被上诉人上海沁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瑜公司”)、王鑫童、北京微梦创科收集手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肖像权胶葛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13日,微信公众号“花椰菜大王”发布问题为《手艺流/不动刀让颜值加分的鞠婧祎同款颅顶发型操纵指南》的文章,此中利用了鞠婧祎出席“爱奇艺尖叫之夜”及其发布于个人微博的三张照片作为配图,并阐发了其妆容和发型的特点。
2020年6月1日,鞠婧祎以沁瑜公司、王鑫童未经其许可,在“花椰菜大王”微信公众号以及同名微博账号发布的文章中利用了其肖像、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沁瑜公司、王鑫童住手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微梦创科公司作为微博网站经营者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图片本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一审法院认为,“花椰菜大王”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非行使鞠婧祎的贸易代价进行引流、先进销量。微梦创科公司作为收集服务供应者,不存在过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且,鞠婧祎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拓布的照片进行评价理应负有肯定的容忍义务,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并未对鞠婧祎的肖像进行任何丑化、贬损,且于一审庭审前已经删除。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鞠婧祎的全部诉讼恳求。鞠婧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鞠婧祎的托付诉讼代理人与沁瑜公司、王鑫童的托付诉讼代理人到庭列入二审庭审,微梦创科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对当事人二审供应的证据材料组织质证,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胶葛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照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相关划定,沁瑜公司、王鑫童在涉案文章中利用鞠婧祎的肖像是否侵犯了鞠婧祎的肖像权等争议核心充实发表了争执意见。
上海一中院将依法审理本案并择日作出判决。

图片本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利用明星肖像,怎么才算侵权?
康辉旅行社擅用葛优肖像被判赔4万元,广州一公司擅用吴亦凡肖像贸易代言被判赔200万元,某医美平台更是被张雨绮、刘诗诗、赵丽颖、黄晓明等多位明星告上法庭……明星肖像胶葛案连年发,判决毕竟却分歧。有网友发问,侵权的鉴定依据是什么?跟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是否会有改变?
对此,中新网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师徐晓丹。徐律师吐露,《民法典》和之前的《民法公则》对于肖像权的划定很大分歧的一点在于,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标准,加大了对肖像权的珍爱力度。
《民法公则》第一百条划定,黎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赞成,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黎民的肖像。
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划定,任何组织可能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可能行使信息手艺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赞成,不得制作、利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然则法律尚有划定的除外。
在鞠婧祎肖像权胶葛案一审判决中,被告方就曾辩称:公司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来利用鞠婧祎的形象;其次也没有商品、店铺的链接,因此不构成侵权。在徐律师看来,这是他们很幸运的一点,一审判决产生在《民法典》生效前,而适用旧法,被告所主张的未营利就成为了胜诉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