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评、刷分、播放量造假,已经成为很多新影视剧上映前的“标配三件套”。近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看守管理总局官网上留言咨询“电视剧控评是否合法?只留虚假的好的评价,完全掉臂究竟,发些客观的评价弹幕过不了多久就会被删除。”就此,价钱看守查抄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官方回应称,“控评”涉嫌违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可提交充足证据材料,向内地市场监管部分举报。那么,针对“控评”行为,网友能起诉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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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控评违法有法可依
控评,也称为“空瓶”,简而言之即是经由占领评论前排、点赞好评、劝删并举报恶评等一系列法式化的操纵,来操控评论风向。在影视娱乐行业,某些影视剧上线前和上映过程中,制作方或参演明星的粉丝往往都会经由雇佣“水军”刷好评的方式来进行影视剧的宣传,疾驰占领评论领地,对出演作品或行为勾当刷量控评,以期在“流量为王”的“互联网+”时代占领更多的用户资本,换取更多的投入回报。现在,控评行为固然已经被认为是行业内普遍存在的现象,但陪伴着控评黑产的愈加火热,宽大网友对其诟病也愈增强烈。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鼓励和珍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一门行为法,要求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运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贸易道德,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可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控评行为的性质认定上,最或许适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为第八条和第十一条。此中第八条划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可能引人曲解的贸易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经由组织虚假生意等方式,帮忙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可能引人曲解的贸易宣传。”该条法律既能规制那些对本身的影视剧刷好评,并从中直接获取非法甜头的影视剧方,又能袭击受影视剧方雇佣,为其供应“专业”服务的黑色财富链。而第十一条划定的“经营者不得编造、流传虚假信息可能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敌手的贸易信誉、商品声誉。”则主要针对对竞争敌手的影视剧进行恶意评论和诬蔑的刷黑评行为。
从控评行为的责任承担上,经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的相关划定,可见违背上述划定的行为,均或许面临行政惩罚或承担民事责任。此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划定,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由看守查抄部分责令住手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能够吊销营业执照。该法第二十三条划定,经营者实施贸易诬蔑行为的,由看守查抄部分责令住手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在民事案件中,经营者对其所实施的虚假宣传和贸易诬蔑行为均或许会被法院判决承担住手侵权、补偿丧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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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诉讼举证是关键
控评行为固然或许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但并不料味维权方就该行为提起的不正当竞争之诉肯定会获得法律的支持。笔者在此提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决意了案件究竟是否能获得较为全面和真实的展示,并在相当水平上决意了其主张可否得到法院支持。
平日来说,控评维权案件的诉讼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首先,原告是否具有合法权益。固然陪伴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模式的转化,在司法实践中,竞争关联的认定展现了由狭义的同行竞争关联向广义的竞争关联演进的过程。但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到底限制了竞争关联,在界定广义的竞争关联时,要防止欠妥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界线。
好比,针对某剧的控评行为,哪些主体能够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是首先要解决的题目。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划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可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是否影视剧行业中的其他全部经营者抑或是作为影视剧受众的宽大网友都能够提起诉讼呢?照样只有与该剧统一时期内上线,在收视和票房方面均具有直接竞争关联的影视剧方才气起诉?平日,法院在检察时,不单会思量诉讼主体的身份题目,还会思量该主体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可珍爱甜头。如在快手公司起诉的某App中供应针对其平台用户虚假增加粉丝量、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量等付费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胶葛案中,法院认定快手公司平台上的访问数据具有较大的贸易代价,快手公司依托于其平台上的数据所获取的贸易甜头依法受到珍爱。被诉帮忙快手用户对其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量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影响了快手平台上数据的真实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所规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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