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智全
这些天,你的社交媒体有没有被各种电影院里“顺手拍”的电影照片、视连年刷屏?你是否也在朋友圈里看完了一部电影?近日,跟着《灌篮高手》等影片热映,观众在电影院里掏脱手机拍银幕的行为也引发热议:“屏摄”是情怀照样跟风?是分享照样侵权?(4月26日《武汉晚报》)
所谓“屏摄”,平日是指观众在电影院观影期间,用手机等设备拍摄大银幕中的电影画面的行为。作为相通于“打卡”的一种“顺手拍”行为,如果“屏摄者”纯粹是为了欣赏、储存影片的唯美画面,倒也无伤大雅。
然而,在智能手机时代,大家都是摄影家,观影中随意“屏摄”,不只会影响其他观众观看影片的体验感,破坏正常的观影秩序,并且因拍摄的画面或视连年片段可以轻易上传于收集,或许对影片权利人构成侵权,导致“屏摄”变为“侵权摄”。究竟上,也正因如此,电影行业比年来能够说是饱受“屏摄”侵权之苦,严重影响了电影事业的康健发展。
“屏摄”之所以会酿成“侵权摄”,主要是因为“屏摄者”会对影片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容易侵害影片权利人拥有的相关著作权。尽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划定,为个人学习、研究可能欣赏,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推荐、评论某一作品可能阐明某一题目,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但在实际中,不少“屏摄者”对影片往往是拍照片和录音录像并举,且对拍摄的照片或视连年片段并不是供本身欣赏,而是发布到社交媒体被一些贸易机构用于引流,早已超出了不作为贸易用途的合理利用范畴,已侵犯了影片权利人享有在先的作品流传权、复制权等多项著作权。
“屏摄”侵权行为泛滥,既源于“屏摄者”的法治意识稀薄,更源于法律的粗略束不力。2017年3月起施行的《电影促进法》第31条划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克制,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服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这种止于宣誓层面、仅要求违背者离场的禁止性划定,显然不克开释出“钢牙利齿”的威慑。加之多数“屏摄者”自我道德粗略束能力差,天然难以有效遏制这类既损人利己又涉嫌侵犯影片权利人著作权的“屏摄”行为。
不让“屏摄”变为“侵权摄”,必需强化法律粗略束。固然现行《著作权法》对“屏摄”滋生的各种侵权行为划定了具体法律责任,但这些法律责任主要是为侵权毕竟所设,接济权利人的倾向明显,难以实现源头遏制“屏摄”的预期结果。对此,要对峙源头治理导向,进一步完美相关法律,将禁止“屏摄”写入法律条目,并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体制设置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责任,大幅先进违法本钱。如此,才气倒逼任性的“屏摄者”主动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
当然,不让“屏摄”变为“侵权摄”,也必要观众主动强化自律。影片是电影从业者费尽千辛万苦缔造出来的智力功效,既必要获得应有的回报,更必要珍爱其知识产权。作为理性的观众,不克为了一己私利损害他人权利。不然,不单有失根基道德素养,也会把本身置于法律责任危害中,可谓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