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高伟光、陈数、袁文康、吕晓霖主演的中国首部环保司法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正在热播,该剧以环境资源领域真实司法案例为蓝本,讲述了罗远法官与夏未冬教授等人运用自身的法律与环境科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在迎面而来的环保案件中同污染斗争、引领司法变革、坚守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益的故事。一起又一起鲜活的环保司法案例,不仅让观众在江河之上目睹正义之光,同时也具有非常深远的普法意义。

【剧情回顾一】
法官罗远在审理刘国富诉大江市环保局未能依法处理江石化工厂污染问题的案件时,在苏卓律师的申请下,邀请了陵江大学环境工程系教授夏未冬出庭就大江天阳公司出具的环评报告发表意见,夏未冬在庭审中指出了环评报告隐瞒硝化废料的问题。
问题:
在这起诉讼中,夏未冬是以法律上的什么身份出庭发表意见的?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剧中夏未冬作为环境工程专业的知名大学教授,属于该条规定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司法实践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有时也被称为“专家辅助人”,指的是具备某学科领域专业知识的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首先,专家辅助人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出庭,法院不能依职权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其次,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再次,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功能是单一的,只能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庭审活动。最后,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就专业问题发表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而非证人证言,此为专家辅助人区别于专家证人的地方。
剧中夏未冬经原告诉讼代理人苏卓律师的申请,经法院同意,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庭,就大江天阳公司出具的环评报告发表专业意见,其出庭的功能具备单一性,仅仅就环境工程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未参与除此之外的其他庭审环节,其所发表的意见在法律上相当于原告刘国富的陈述。
【剧情回顾二】
苏卓告知耿念和罗远,江石化工厂是凤凰岭祥发集团的子公司,江石化工厂东窗事发后,祥发集团董事长陈志强一度担心受到牵连,甚至害怕江石化工厂的账算到他的头上。
问题:
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的关系是什么?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法官说法:
《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由母公司设立,与母公司属于附属关系。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母公司则对子公司具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权,这种控制关系通常基于股份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公司还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体资格方面,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商事主体资格,不是独立的法人,仅仅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二是名称方面,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名称。三是独立性方面,子公司由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同时具备独立的意志,母公司不能直接控制和指挥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分公司因属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故其经营活动通常受制于母公司。四是财产关系方面,子公司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立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属于母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若母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即分公司的财产。
剧中,江石化工厂作为祥发集团的子公司,是独立于祥发集团的法人,有独立的意志、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剧情回顾三】
就江石化工厂一案,省高院江院长号召改进环境司法审判体系。曲和平向罗远、耿念提出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建议。罗远认为,污染环境侵权案件属于环境公益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非由原告举证。
问题: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哪些情形?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