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十月,文艺演出市场异常红火,不少热门演唱会更是一票难求。有些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环境下买到视野被遮挡、存在盲区的奇葩门票,如“柱子票”“雕栏票”“台阶票”等。这类座位或被现场的舞台、支柱等大型设备器械所遮挡,或因座位设计题目视野受限,观众在观看演出时往往“只闻其声、不见其人”,未免引发不满。那么,消费者在购买门票及观看演唱会过程中或许遭遇哪些法律题目?又该如何保障和维护自身权益呢?

提问1
载明“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门票能退吗?
张女士购买了两张某地音乐节预售门票,购票第二天,她发现买错了日期,想退票。在拨打售票公司客服电话阐明环境后,对方回覆称,演出票出售的商品详情页面中有购票须知,写明了“票品为有价票券,非普互市品,一经售出,不支持退换”的条目,所以不克退票。
张女士遇到的环境并非孤例。跟着演出市场继续升温,“一票难求”的场景屡屡展现,与此同时,演出票务原因导致的胶葛也日渐增多,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领域。无论是行程有变,照样由于演出阵容产生改变、平台跳票等原因,消费者的退票要求平日都会被拒绝。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划定:格式条目是当事人为了重复利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条约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目。采用格式条目订立条约的,供应格式条目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回收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可能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短长关联的条目,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目予以阐明。供应格式条目的一方未推行提醒可能阐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可能懂得与其有重大短长关联的条目的,对方能够主张该条目不可为条约的内容。
前述的“重大短长关联条目”主要指,免除可能减轻销售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及限定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目,好比常见的“概不退换”“免于补偿”等表述。如果票务平台、主办方未尽到格式条目的提醒可能阐明义务,消费者能够主张该条目不可为条约的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划定了几种格式条目无效的情形,此中包括供应格式条目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可能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定对方主要权利,以及供应格式条目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也即是说,即便票务平台、主办方尽到了提醒可能阐明义务,由于该条目排除了消费者进行售后维权的权利,也应属无效。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维权。
提问2
在票务平台买到奇葩票,丧失谁承担?
演唱会门票购买途径多样,包括官方售票平台、票务代理、实体售票点、社交媒体和电商平台、拍卖网站等。一般来说,除了官方售票平台外,票务代理平台是观众购票的主要渠道之一。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划定:受托人以本身的名义,在托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条约,第三人在订立条约时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代理关联的,该条约直接粗略束托付人和第三人;然则,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条约只粗略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消费者在票务平台购票时要细致浏览购票页面内容,如果主办方明示了托付票务平台进行售票,则票务平台与消费者订立的服务条约直接粗略束主办方和消费者。如果未明示,则票务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成立服务条约关联。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划定:受托人因托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推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表露托付人,第三人因此能够选择受托人可能托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然则第三人不得调换选定的相对人。也即是说,在未明示托付关联的条件下,如票务平台因主办方的原因对消费者不推行义务,票务平台应向消费者表露主办方,消费者能够选择向主办方可能票务平台主张权利,然则一经选定,不得再变动。
相比一些价钱更亲民的音乐节等运动,演唱会的高票价本应带来更好的视听体验,以满足消费者的精力需求。但购买到奇葩票会导致消费者的现场体验感直线降落,无法实现条约目的,票务平台、主办方的行为构成违粗略,答允担相应的违粗略责任。如票务条约未粗略定违粗略责任的承担方式,除退还消费者购买门票的价款外,主办方还需补偿消费者在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合理支出。